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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協商是指雙方當事人在知識產權糾紛發生后,在自愿互諒的基礎上,按照有關法律的規定,通過直接的協商和談判,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從而使糾紛得到解決的活動。
2.調解是指知識產權糾紛發生后,經雙方當事人申請,由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或調解人從中協調,使雙方當事人在自愿協商的基礎上,互作讓步,達成協議,從而使糾紛得到解決的活動。
3.行政處理是指知識產權糾紛有關的當事人或者不特定第三人請求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關處理其知識產權糾紛或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侵權等違法行為的活動。
4.仲裁是指知識產權糾紛雙方當事人在自愿基礎上達成協議,將糾紛提交仲裁機構審理,由仲裁機構做出對爭議雙方均有約束力的裁決的解決糾紛的制度。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裁決或調解書要求對方承擔責任或履行義務,也可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5.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在知識產權糾紛雙方當事人的參與下審理和解決知識產權糾紛案件的訴訟活動。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做出要求對方承擔責任或履行義務的判決書或調解書,并可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知識產權訴訟管轄法院的確定方式:首先,確認級別管轄。找法網提醒您,知識產權糾紛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或知識產權法院管轄。然后,確認地域管轄。知識產權糾紛由被告所在地或者侵權行為發生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實踐中,知識產權案件需要提供以下證據材料:
1.原告享有知識產權的證明,如作品的原稿、原件,創作作品的證明材料,受讓或許可使用著作權的合同,專利證書、商標證書等;
2.被告侵權的證明,如:侵權復制品、銷售侵權復制品的發票等。
3.當事人提供的財務賬簿、會計憑證、銷售合同、進出貨單據、上市公司年報等有關記載,設備系統存儲的交易數據,評估報告,知識產權許可使用合同以及市場監管、稅務的記錄等,可以用以證明當事人主張的侵害知識產權賠償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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